作者:
mark333 (mark)
2021-10-27 20:41:31各位大大好 目前與另外一半遇到贈與稅的問題:
110年2月,男轉給女(還沒結婚)200萬投資
110年5月,買房(女為借款人),男轉給女150萬
110年6月,男女結婚
110年7月初,發現有超過220萬贈與上限,老婆立刻轉160萬還給男方
110年7月中,老公轉給老婆160萬給老婆付第二期頭期款
請問這樣的行為會被國稅局稽核嗎?我們的問題是:
1. 這樣同一個月來回抄作這160萬會不會被認定是刻意的?
2. 另外,7月初如果老婆沒給老公160萬,只寫借據可行嗎?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