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售國外專利權 營業稅兩樣態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03-11 09:29:49
售國外專利權 營業稅兩樣態
2022-03-08 00:36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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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要特別留意,雖然專利登記在國外,但若出售對象,是
另一家境內營業人,表示勞務的提供地、使用地都是在我國境內,仍應課徵營業稅。(本
報系資料庫)
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要特別留意,雖然專利登記在國外,但若出售對象,是
另一家境內營業人,表示勞務的提供地、使用地都是在我國境內,仍應課徵營業稅;若境
內營業人出售專利,勞務使用地在國外,才能適用外銷零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專利、商標權,是屬於銷售勞務,而根據營業稅法規定,銷
售勞務若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屬於境內銷售勞務,取得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
,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無法適用零稅率。
https://bit.ly/3pWzZEt
圖/經濟日報提供
北區國稅局表示,若兩家境內公司,彼此之間買賣登記在我國的專利,此類交易毫無疑問
,必須課徵營業稅。
但若專利是登記在國外,過去曾有營業人對此產生疑義,財政部於是參考OECD對於加值稅
認定方式,在2014年發布解釋令,釐清課稅疑慮。
官員表示,營業稅法規定,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才能適
用零稅率,換句話說,勞務提供地在境內、勞務使用地在境外,才能適用零稅率;購買專
利者若為境內公司,仍要課徵營業稅。
官員解釋,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國內另一營業人,雖然
專利登記在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
勞務的「提供地」及「使用地」都在我國境內,應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
得收入也就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勞務及收取外匯,銷售該勞務取得的收入,不能
適用零稅率。
而假如是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公司,出售國外專利給境內公司,官員表示,這
就要回歸到營業稅法第36條,由買受人在給付報酬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
稅額後繳納。
而如果是兩家境外公司交易,即便專利權登記在我國,由於提供地、使用地都在國外,在
我國就沒有課徵營業稅的問題。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有出售專利,應留意交易對象是否為境內營業人,並依規定開立發
票、繳納營業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4719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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