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醫藥費 須扣除保險理賠
2022-06-22 01:05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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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至6月底,距離最後申報日不到十天,民眾申報時將醫藥費及生育費
列舉,為常見節稅的方式。報系資料照
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至6月底,距離最後申報日不到十天,民眾申報時將醫藥費及生育費
列舉,為常見節稅的方式,但高雄國稅局提醒,列舉時有兩點要注意。一、民眾在列舉醫
藥費時,記得要減除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二、長照項目中非醫療行為費用,不能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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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在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
養親屬,給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的費用。像是現代人常有肩頸痠痛
文明病,若是前往沒有健保給付的物理治療所治療,或是有健保給付但自費項目的治療,
就不能列舉扣除項。另外,申報的醫療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且醫療支出
正確,才能列報。
國稅局提醒,若醫療行為已有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則不得列入列舉扣除額。也就是說,已
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醫療險
,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此外,不少民眾有投保防疫險,民眾若不幸確診新冠肺炎,可能因病症較嚴重有住院醫治
的情形。高雄國稅局表示,若民眾的保單裡有醫療理賠項目,且保險公司有理賠事實,在
列舉扣除醫藥費時,就不能認列提報;但如果保單裡沒有賠償的項目,而有住院醫治的情
況,則醫療費用可以列舉,讓民眾申報節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高先生於2021年期間因染疫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
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獲得保險給付5萬元。高
先生在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
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可扣除的金額正確為35萬元。
此外,近年來的長照費用也成為部分家庭中重要支出,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
偶或受扶養親屬若屬於長期照護者,臥病在床所付給公立、健保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
之醫藥費,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至於聘請看護、購買生活用品
及健康食品等支出,因不是醫療行為,就不能列入扣除。
高雄國稅局也提醒民眾,申報須長期照護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
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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