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列損 有眉角
2022-10-20 23:35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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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報系資料庫
北區國稅局昨(20)日表示,醫療財團法人如果符合行政院發布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簡稱免稅標準)者,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可以
免納所得稅;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在往後十年的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中扣除。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醫療機構可以分為私立醫療機構、公
立醫療機構及法人醫療機構。而醫療法人又分為醫療財團法人,以及醫療社團法人。
其中醫療財團法人,屬於《所得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此銷
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可免納所得稅;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如果符合規定,也可
以比照一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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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舉例,甲醫療財團法人2020年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
織所得稅時,符合如期申報,並經會計師簽證查核案件,因此適用盈虧互抵。
甲醫療財團法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8,8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支出9,200萬元;
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為2,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2,900萬元,甲
醫療財團法人申報虧損為500萬元(8,800萬元-9,200萬元+2,800萬元-2,900萬元)。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醫療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應是400萬元(9,200萬元-8,800萬
元),不是500萬元。官員解釋,甲醫療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是400萬元,銷售貨
物或勞務以外的虧損為100萬元,因此只能將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400萬元,在往後十年
所得中扣除;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虧損100萬元,無法在之後年度所得扣除。
國稅局官員表示,醫療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包含看診收費、住院收費等,而較常
見的銷售貨物或勞務外收入,包含獲得捐贈。國稅局提醒,醫療財團法人在繳稅時要留意
,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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