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一透天不動產,購買時間約為民國80年
登記在父母名下
因父與母各持有1/2房產,且一家四口均設戶籍在此房產
想請較如考慮後續繼承後可能賣出
這幾種方式哪種會比較好呢
1. 父母先贈與1/2房產給一方,待父母皆百年後,子女共同繼承再以新制扣除400及公告
土屋價值進行出售
2. 父母維持原狀,待父母百年後,子女在兩個時間點繼承父母各1/2房產,再以一半舊制
一半新制扣除400賣出
(或者這種先繼承1/2, 再繼承1/2的繼承方式,還是可以全部適用舊制呢,分別來自父母
的兩次繼承,是否均不計土地增值稅呢)
請前輩指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