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商處分中國股權資產 需注意兩岸報稅制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3-04-10 10:23:19
台商處分中國股權資產 需注意兩岸報稅制度差異
2023-04-09 13:12 聯合報/ 記者 黃煜穎/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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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個人處分中國大陸股時需注意兩岸稅制規範不同,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中國公司,在
處分股權課稅方式仍有差異。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報稅季即將到來,台商個人處分中國大陸股權情況增多,會計師表示,兩岸稅制規範不同
,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中國公司,在處分股權課稅方式仍有差異,需特別留意相關所得性
質判定及歸屬年度,若有可於台灣抵繳個人綜所稅部分,中國繳交的所得稅完稅證明還需
要辦理兩岸文書認證,以茲佐證。
KPMG稅務投資部劉中惠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台籍個人直接處分中國
公司股權,因其處分標的為中國境內資產,將被視為中國境內所得,應課徵20%中國個人
所得稅。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籍個人處分中國公司股權所得需併同台灣地區來源
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綜合所得稅,最高至40%,但其在中國已繳納的稅額可自應納稅額
中扣抵。
台籍個人間接處分中國公司股權,意即個人透過轉讓境外公司的方式,間接達到轉讓中國
公司的效果,是否仍需要在中國納稅?劉中惠說,從規定層面來看,通常認為非居民個人
間接轉讓中國境內企業股權不產生中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但需注意的是,中國2020年第3號公告有另外明確定義:若被轉讓之境外公司股權在交易
前的3年內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中國境內不動產,便會被
認定為中國境內所得。
此類交易在中國境內除了有20%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外,台籍個人直接轉讓的是境外公司
股權,屬中華民國海外所得,應併計入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所得申報方式可能造成台
籍個人重複課稅問題。
KPMG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表示,若股權承接方為中國籍,一般多選擇採用直接交易中國
公司股權方式。但如買方僅屬意部分產能、業務板塊甚至土地廠房,為避免承受既有公司
的營運或法律風險,部分案例會要求採取資產交易方式。
她舉例,直接處分舊廠房雖面臨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及其他各項交易稅款,但若買方已對該
地區有全盤開發規劃,實務上買方有時候願意負擔賣方部分不動產交易稅費,以利直接獲
得地權。
任之恒說,不論採取直接或間接處分中國股權的交易模式,在實務上,不少中國稅局都會
要求檢附當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作為成交價格合理性依據。對於投資成本的
認列,中國主管機關一般會先以標的公司實收資本為依據,如有股本溢價等其他情形,則
要求額外檢附匯款單據及驗資報告等進一步佐證。
另外,如出售標的為多年前購入的股權,除了當初交易協議及付款證明外,實務上也可能
依據前手的相關繳稅紀錄或證明,才得以按購入價格認列投資成本。
劉中惠提醒,依據中國稅務法令,非居民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重於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到底該從哪個層面退場,仍需謹慎分析。除須考量兩岸整體稅負,買方需求也是交易安排
設計上的重大關鍵。此外,也要謹慎處理可能觸發的其他議題,如勞工權益、與地方政府
之交涉以及交易安全等。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08581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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