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醫療費用分別ABCDE醫院自付額共有約20萬,
其中有一筆約2萬的醫療開刀費,
有申請保險約7萬
請問申報時應該是20萬-2萬=18萬
還是20萬-7萬=13萬
因第一次列舉不太懂
爬文某國稅局網站說,
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支付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B
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但其中
A醫院之醫藥費支出,
於110年度有受領保險公司之給付350,000元,
故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於扣除保險給付350,000元後已無醫藥費可扣除,
甲君110年度得申報之醫藥費
依上述規定僅可認列B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
依上述的舉例是以AB醫院總支付金額去計價
扣除已申請保險的總金額,
但我中午去國稅局詢問櫃台,
假設我有20筆,
其中第15筆有申請保險的
第15筆要扣除,
所以我只能申報共19筆
國稅局服務人員的答案=20萬-2萬=18萬
但網站舉例的意思是20萬-已請領的7萬,故只能申報13萬
不知各位前輩列舉的正確的申報是哪個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