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報基本所得 有撇步
2023-08-02 23:49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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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的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
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在減除前五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損
失時,官員提醒,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
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停徵所得稅之
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可以自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的證
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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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報基本所得額留意認列順序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不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在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
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
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才可以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
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新台幣800萬元,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分別為40萬元及6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700萬元(800
萬元-40萬元-60萬元)。
經調查甲公司上(109)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80萬元,另外
甲公司107年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在109年度全數抵減,截至109年底止,甲公
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
不過甲公司誤以為109年度未達基本稅額的課稅門檻,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
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40萬元及60萬元,自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
除,導致110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誤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0萬元
(40萬元+60萬元),國稅局認定基本所得額少計100萬元,核定補繳基本稅額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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