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配偶贈與房地 留意稅事
2024-01-18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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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配偶若於房地合一稅2016年上路後取得,申報時,該如何
計算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國稅局表示,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
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至於成本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
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此外,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說,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
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
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包括第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
,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
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國稅局舉例說明,例如王小姐於2023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2022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
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2018年5月間以新台幣650萬元買入,嗣後王小姐申報房
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述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2018年5月至2023
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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