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捐處分訴願 留意期限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4-01-31 11:03:28
稅捐處分訴願 留意期限
2024-01-31 01:02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 /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若復查決定後仍有不服,可
再依法提起訴願,稅務機關提醒,此時若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得暫緩移送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依法申請復查」或「依法提起訴願」指的是納稅義務
人在救濟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若已逾法定救濟期限始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
則應納稅額無法適用暫緩移送執行。
稅務局舉例說明,A公司對稽徵機關核定契稅稅額不服,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日內,申請復查,復查期間該未繳納稅捐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復查決定後,該公司仍不
服,但在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超過30日才提起訴願,已逾救濟期限,即便該公司已繳納
稅額三分之一,因非屬依法提起訴願,尚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剩餘三分之二契稅未繳
,仍將遭移送強制執行。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74405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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