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iduc (å°ç«æŸ´)
2024-05-15 10:25:32連續繼承遺產 有條件免稅
2024-05-15 00:28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QReALo
國稅局表示,在繼承財產已繳過遺產稅的前提下,五年內再次被繼承,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為避免同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被課遺產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繼承
財產已繳過遺產稅的前提下,五年內再次被繼承,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六年至九年內再次
被繼承,則可依一定比率扣減。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
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應從法院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遺產價值補
申報遺產稅。
不過若是繼承該筆財產的繼承人不幸在繼承日起九年內死亡,這筆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
就可以依距離繼承日年限不同適用不同扣減率。
這筆財產若是在五年內再次被繼承,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是在六年至九年內再次被繼承
,可按繼承年數不同逐年遞減扣減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滿五年、未滿六年適用80%;
滿六年、未滿七年適用60%;滿七年、未滿八年適用40%;滿八年、未滿九年適用20%。
國稅局舉例,甲君名下土地,經法院於2023年2月7日判決確定為乙君財產,乙君已於2016
年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在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將該筆土地依2016年公告土地
現值補申報乙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
這筆經判決確定為乙君的土地,由丙君繼承,而丙君在繼承後,於2023年8月15日死亡,
丙君的繼承期間為滿七年、未滿八年。依遺贈稅法規定,丙君所遺土地,可自丙君遺產總
額中扣除遺產價值的40%。
國稅局說明,繼承年數的計算,並非以判決確定取得財產之日起算,而是以乙君死亡日起
計算,直至丙君死亡日為止。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640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