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薪資遭剔除仍虧損 照罰
2024-07-02 00:3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經剔除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依規定仍應處罰。
舉例來說,甲公司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30萬元。
但後來有員工檢舉甲公司虛報其薪資所得67.2萬元,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無法提出相
關證明,確認確實有虛報薪資情況,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伙食費及加班費共73.3萬元。
國稅局重新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56.7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規
定,仍應處罰,依規定照短漏報所得額73.3萬元、依適用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14萬6,600
元,並依規定倍數處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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