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無保存登記房屋 有眉角
2024-08-02 00:41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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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民眾若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要留意相關規定,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這種情況下
,民眾要記得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人名義,以免日後發現房屋稅籍資料所載
納稅人仍為被繼承人,造成困擾。
「建物保存登記」又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既有或新建房屋為確保權屬,向
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登記,以取得建物權狀,部分年代久遠的老房子,因為當時缺乏相關
法規,可能未辦登記,才會出現所謂的「未保存登記房屋」。
地方稅務局指出,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辦登記的房屋,應向地政機關辦理繼
承登記;如是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則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人名義。
稅務局提醒,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地政機關並無相關建物登記資料,因此繼承人應檢附遺
產稅繳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各繼承人印鑑證明書或雙證件(包
括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及健保卡或駕照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
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人完成繼承程序。
對於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由於缺乏建物權狀,當產生繼承問題時,繼承人常不知如何辦
理繼承,稅務局表示,民眾遇到這種情況無須擔心,可照步來一步一步完成繼承。
首先,要先前往被繼承人除戶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其次,檢附無欠稅的國稅局遺產
稅應稅或免稅證明書等資料申請納稅人名義變更,若房屋協議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時,則可
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簡化行政文書;最後,若繼承人當中有拋棄繼承或姓名變更,應另
外檢附地方法院核發的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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