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碳交易上路 財政部:賣方要繳5%營業稅
2024-08-21 17:4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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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碳權交易管理辦法8月15日施行,預計9月將有首筆交易。情境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
照
環境部7月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8月15日已上路,拍賣、
交易碳權都有相關規費;財政部賦稅署21日針對之間是否課稅進行解釋,賣方賣碳權給買
方,要按銷售額開發票交付買方,並繳交5%營業稅。
國內碳權交易管理辦法8月15日施行,賦稅署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
體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
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為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須依法課
徵營業稅。
賦稅署科長李貞儀表示,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制度,是環境部建置一個交易平台,
委託碳交所處理,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
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若有企業想提升溫室氣體排放量之間交易移
轉時,買方要負擔手續費給環境部,成交金額為總金額5%加上減量額度價款。
至於碳交易中的賣方因為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李貞儀解釋,賣方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
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營業稅法」規定,屬在
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是個無形資產,因此應該課徵5%營業稅。
李貞儀說,買方繳納成交金額總金額5%作為手續費,這筆錢會到環境部溫管基金專戶,手
續費由碳交所放回,真正提供平台的是環境部,手續費是否課徵營業稅,依《溫管辦法》
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的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於特別公課,不會課徵營業稅。
李貞儀補充,碳交易平台讓只是讓買賣雙方交易,自己開發票,平台只是代環境部去收取
手續費,而平台向環境部收取服務費,這部分就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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