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免稅原料 要繳貨物稅
2024-08-26 00:4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若將經國稅局核准採購的免貨物稅原料轉讓或移作其他用途
,導致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在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納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依
《貨物稅條例》等規定,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原料貨物稅;不過經核准的免稅原料,之
後如轉讓或變更用途,應在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舉例而言,產製冷氣機的甲廠商連續申請多筆免稅採購壓縮機,不過申報出廠量並未相對
應增加,經國稅局派員實地查核,發現庫存的壓縮機數量與帳載資料不符,甲廠商坦承部
分壓縮機已轉售給經銷商供維修使用,未依規定申報納稅。
國稅局核對甲廠商開立的銷貨發票,轉讓日期均已超過30日,除核定補徵貨物稅外,並依
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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