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屋 30日內註銷稅籍
2024-09-18 00:5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時,發現清單上還列有已拆
除房屋,經查明後發現,原來是民眾在房屋拆除時,未把握時限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才
會持續被課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屋主要拆除房屋,應依規定於房屋拆除完成日起算
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才能停止課稅
。
若房屋已拆除,納稅義務人應在拆除完成後,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稅務局查證屬實
後,可自申請當月註銷房屋稅籍,才不會導致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中,還留存該筆房
屋資料。
稅務局提醒,房屋若拆除多年,納稅義務人若能提供實際拆除日期相關文件,如地政機關
核發的建物滅失資料、印有日期的拆除相片等,仍可追溯至拆除當月註銷房屋稅籍並停徵
房屋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33792?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