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職場新鮮人今天剛滿三個月試用期 已經覺得不能再待下去了
部門流動率普普 IDL平均年資四年
國立中段碩 ,常日斑offer為(N+4)*14 表面上看起來還不錯
直到到職一個月,有人離職,工作無交接全都落在身上
老闆認為交給你你就要展現“價值” 開始
時常加班
到職兩個月開始加入輪值,每天上班時數正式超過12個小時
按照公司規定一天只能報4個小時,多的就是吞掉
一個月最多46小時,半個月時數已超過還不含被吞到
但是後面加班還是要加,假日值班還是要來......
上班不就是要賺錢,那這到底?老闆現在還直接把工作派在正常工時之後,儼然覺得我是
來公司當義工不支薪的
這種方式是否已經違反勞基法?還是說咱們大企業就是如此的病態,政府也拿牠們沒辦法
(或是......)?
台中的幸福企業? 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