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加班費時,奉勸各位要想辦法紀錄下自己的上下班時間還有時數,以便後來查明.
之前工作時,主管要求自願留下學習(沒加班費), 後來某天加班太晚,騎車下班精神不
濟,差點連人帶車摔到橋下,感覺人生不值,於是就辭了工作,此時部門數月內應該來來
去去數十位新人.
後來過了半年,放假時突然想開,覺得應該把自己應得加班費拿回來,寫了封email給總
公司公行部協理,後來轉到分公司,用e-mail CC跟前主管,前主管的主管,再到分公司
經理,信中站住自己的理,吵一吵,最後加班費討了回來. 金額不多,但能夠拿回屬於自
己應得的金錢時,還是很高興.
此次討回加班費心得是,離職的人最大,加班的時數公司本就應該要根據勞基法留存,如
果有胡亂修改,刑法偽造文書罪帽子扣下去,公司上下主管應該沒人敢承擔,順道一提,
勞基法已經修正,雇主要保留5年出勤紀錄,也就是你離職後5年內,你隨時能去討應有的
加班費,無論是透過勞工局,或是甚至要民事訴訟,請為自己的權益站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