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大一個問題
我今年六月開始有幫台南一間A公司part time寫一些小程式,然後每個月這間A公司
固定給我新台幣12,000的費用,當時這間A公司的主管希望我去他們公司上班,
但是因為我有一些個人因素,我跟他說我希望12月再過去。
其間該公司我有留一份人事資料表,但是沒有加保勞保與健保,也沒有簽任何合約,
然後只有大約一週至兩週會去A公司一次,做一些討論或是程式的測試。
只是近期,我有面試上另外一間較為喜歡的B公司。
因此,在10/22已經向A公司的主管透過e-mail提辭職,並且說明在12月也不過去了。
但是我有跟他們說,我會利用半個月的時間,在11月中的之前把我做的工作寫成文書
交接給該公司的人員。
我想要請問各位大大,我會不會因為12月不去A公司上班而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大大為我解答,我這兩天很苦惱。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