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百萬年薪的帥哥正妹們好:
是這樣的,我幫我老公代po,因為他還沒有發文權限,想跟大家請益,第一次在科技板發
文,請鞭小力一點:(
以下代po正文:
是這樣的,本魯拿到了台gg龍潭的offer,hr要我4/11報到。
我目前待的公司已經有1年四個月了。
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二款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又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本魯是見紅休,目前還有四天半的特休,打算在3/31提離職。
請問如果我壓4/10日離職的話,能否如我下述所想?
4/1特休、4/2~4/5清明連假、4/6~8特休、4/9、4/10週休。
或是3/22就提離職、壓4/10走人?在期間把特休請完好呢?
因為怕公司主管刁難特休核准、又不想浪費清明有薪假連假。
有勞各位解惑,或是有大大能分享轉換跑道經驗的嗎? 謝謝各位~
手機板發文,傷眼請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