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Fire)跟資遣(severance)是不一樣的
資遣要付資遣費,開除不用
以勞基法來說,當一間企業經過面試流程聘雇一名員工以後
沒有合理的理由是不能要求員工走人的(走人包含開除或資遣)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沒事,員工也沒問題,公司不能要員工滾蛋
而只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時,企業才可以依法"資遣"員工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前四點都是公司本身營運上的狀況,只有第五點是勞工不適任
沒錯,不適任的員工,公司也必須要資遣(付資遣費)
因為這個員工是經過你面試進來的,面試過程就應該要篩選掉,
篩選不掉不適任的人是公司的問題,所以不適任的解雇是要付資遣費的
雖然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年資一年才半個月的資遣費
以一般公司仍有三個月試用的情況下,三個月試用不過,也只需要付0.15個月的資遣
另外公司不管用哪一點資遣員工,員工都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證明
尤其是第五點,不適任並不是公司說不適任就不適任的。必須要有證明
也有被資遣員工告上法院不認同不適任的說法,要求確認勞雇關係存在
打贏官司後從公司公告資遣到判決下來中間的薪水,公司必須全部都要付
而開除(不用付資遣費)規定在第12條
(二)勞基法第12條則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雇主為維持企業秩序及經
營,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
預告終止契約 :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總之就是員工的行為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第三點被判刑這點。
現在很多公司用來開除酒駕員工。只要酒駕確定被判刑,公司就可以直接開除了
※ 引述《dealdream (夢想執行家)》之銘言:
: 最近有打算換工作,
: 剛好公司合併有機會能以被fire的名義離開
: (因為被fire可以領失業補助金,辭職則無)
: 但小弟三年多前離開的工作也是被fire
: 雖然名義上不太好看
: 但小弟自知有程式經驗,
: 實力上,面試要說出一整套流程架構是沒問題
: 只是有點擔心 連續兩倍工作(待3年、1年) 都是被fire
: 會影響到下一份工作的看法嗎?
: 科技業會去看新人之前是離開原因是被fire 或是 自己辭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