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討論法律
雇主要解雇勞工時,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
以勞基法而言,合法資遣勞工必須是以下理由之一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前四點都是公司本身營運的問題,第五點就是俗稱的不適任
我先假設原po的公司沒有前四點的狀況,於是能資遣員工的唯一理由就是不適任這點
針對原po是否不適任,我沒辦法提出什麼看法
不過原po似乎認為雇主資遣你的理由是連續病假?
針對請假規定來說
勞基法內對病假的規定是這樣的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我也先假定原po不是因公傷請假,也沒得癌症
那麼根據病假規定1 & 2,如果原po今年總共病假天數還沒超過30天。
雇主就不能以這點為理由認定你不適任。
換言之,如果你算一算一年內未住院的病假天數破30天的話。
那麼雇主主張員工不適任就站得住腳。
這裡提醒一點,所謂一年內,是指去年8/16一直到現在(2016/8/16)為止
不是2016/1/1~2016/8/16(今天)
再換言之,如果你近一年來的病假天數沒超過30天,那麼雇主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你
就必須另有充份的理由
所以撇除病假問題,你認為你針對這份工作適任嗎?
公司是否有約談過討論你的工作狀況? (這點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如果公司從來沒有跟你討論過你工作表現不佳,甚至前幾年給的考績也在水準以上
那麼你的確可以提出爭議,主張你並沒有不適任的狀況
通常勞工局在這裡沒什麼用,但你必須先透過勞工局申請調解
打到民事法庭要求確認勞雇關係存在(請備妥相關證據)
如果法官的確認為雇主沒有正當的理由資遣你。那麼從雇主單方面宣告資遣開始
一直到法院判決為止,這期間公司都必須支付你薪水,並且你可以回公司上班
這是你可以走的救濟方式
而實際一點的話,公司有沒有欠你該領的薪水未發? 資遣費有沒有苛扣?
預告天數有沒有合法?
以上都有的話,我的建議是,錢拿一拿,去申請失業補助把身體養好
身體ok以後再找下一份工作重新開始吧!
p.s. 預告天數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引述《ice0302 (ICE)》之銘言:
: 整個8月都請病假(有診斷証明)
: 但今天收到公司資遣通知(做到今天)
: 有給資遣費和20天預告天數的錢
: 請問這樣合法嗎?
: 謝謝大大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