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法院遇到數月前曾見過的美麗女子
數月前她和另一名萌亮女子在法院外製造光害
好奇心驅使下,我跟隨她進入法庭
被告席上坐著一位人看人唾瀾,鬼看鬼討厭的男人
法官:原告訴之聲明?
原告:
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不存在。
第一備位聲明:請求撤銷原告與被告間婚姻。
第二備位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法官:被告答辯聲明?
被告:曉婷我對你是真心的,都是方醫師...(言不及義,以下略)
法官:所以你現在是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請求嗎?
被告:(理解中…)對 對 對啦
法官:原告起訴理由?
原告:
先位部分:
我們結婚沒有2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也沒有向戶政機關登記,
違反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關係顯不存在。
被告:你怎麼這麼說(以下略),照泣國法律,我們結婚的形式要件已經具備了。
原告:
第一備位理由1:
我是被詐欺且被脅迫才結婚的,證據是婚禮當天的錄影帶還有逐字稿,
我不是自願的(淚下),依民法第987條規定請求撤銷。
法官:(抽衛生紙)
被告:哪有什麼昨其什麼力迫,大家都是為你好。
法官:(白眼)
原告:
第一備位理由2:
我結婚時精神錯亂,證據是我和思瑤的婚禮錄影帶,
以及我和被告的婚禮錄影帶,可看出我的神情迥異,
和被告結婚時明顯精神錯亂,依民法第997條規定請求撤銷。
法官:赤腳奔跑好可愛喔~
被告:明明是你自己說新郎可以親吻新娘,主動要嫁給我的,哪有精神錯亂。
法官:恩 從這點看起來應該是精神錯亂。
原告:
第二備位理由:
這段婚姻自始至終都建立在欺騙的基礎上,
且被告30幾歲還在靠爸靠姨,連拖地都不會(洋洋灑灑,以下略)
兩造間互信、互諒之基礎已蕩然無存,
嚴重破壞兩造賴以共同生活之誠摯情愛基礎,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被告:
是方醫師叫我騙你的,我有拖過1次地啊,手都破皮了,腰還酸5天。
我和你共同生活沒問題啊,我要反訴請求原告履行同居義務。
法官:恩哼,同居義務不能勉強的,沒有意義啦。
再說你們的婚姻看起來很有問題啊。
被告:沒有問題,一切攏係方思瑤,我要告她通姦。
法官:你嘛幫幫忙,這裡是家事法院。
而且這兩名女子如此美麗,
不會有法官會把他們吃蛋糕的行為認定成姦淫的。
再說你有他們滾床的證據嗎?有就拿出來啊,大家都很想看,
ㄜ,不是啦,告人家是要有證據的,你不要鬧了。
好啦,沒什麼證據要調查的話,言詞辯論終結,判決書會寄給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