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民國91年和先生因某些因素分居,96年在網路上結識L君,當時L君聲稱其妻與家人全
移民國外,只留他一人在台灣賺錢。一開始只是網路聊天,後來L君要求見面,而後並沒
有在一起,因當時他和其他的女人在一起(他在台灣的時間,身邊女人沒有斷過),半年後
約97年中,他與別人分手後和我在一起,每年他會回到國外的家3-4個月,而他在台灣時,
偶爾假日才見面
因小孩是我在撫養,平時和我住,假日偶爾會回去我先生家。這樣陸陸續續在一起8年左
右的時間,他也瞞著他的太太,而我先生和我已是互不干涉生活。交往期間曾多次提出
分手,因為心裡就是對於介入他人家庭過意不去,且也是擔心東窗事發,但L君不願放手
,不管我怎樣失聯,一定會再找上門,在去年8月,L君在他國外的家時,我決定要斬斷
這段孽緣,用LINE發了訊息給他,不料因他外出未帶手機,他太太看見了我留的訊息而
讓這整件事爆發。
之後L君的太太隨即和他回到台灣定居,開始寫信給我,我知道我做錯了,傷害了無辜的
人,不斷向她道歉請求原諒,而L君在他太太面前,將所有責任歸咎在我身上,表示是我
主動,表示是我不放他走,不論他太太看過我曾寫過多封要求要分手的信,或是我任何的
解釋,她都相信是我的問題,不斷謾罵辱罵,威脅恐嚇要讓我丟了工作要讓我家人知道這
件醜事,甚至要提告,她說她願意原諒她先生,相信她先生,遲未提告是不想影響她先生
,但卻不可能原諒我,這樣書信往返近4個月,在去年12月她要我簽下協議書,永不再見
她先生,也不可以有任何聯繫,並付她精神賠償金25萬元,就不提告,為了讓這件事落幕
,我簽了協議書,也賠償了25萬元,而我也確實再也沒有和L君有任何聯繫。
過了三個月,對方又mail給我,一陣辱罵羞辱後,甚至連我的小孩都被她罵成太保太妹,
並且要我再簽 “保密協議書”,並要我再付一筆“遮羞費”,目前尚未提說要我再付多
少錢,為了付之前的25萬元,我已經付出很大代價,在網路上查不到有關這樣的保密協議
資訊,
請教各位大大:
1. 如不簽對方說的保密協議,不付遮羞費,我會有怎樣的刑事責任或是民事責任呢?
2. 我雖然和先生分居,但是婚姻關係還在,難道L君就都完全沒有責任嗎?
3. 之前簽協議書,這次是保密協議,下次還能有甚麼協議書呢?
4. 對方辱罵我的小孩是太保太妹,我是否可以告對方侮辱罪?
先謝謝各位神大,這件事已讓我心力交瘁,我知道對方也一定因先生外遇的事而身心耗弱
,但是這樣感覺L君完全置身事外,而對方就是想到就又要求我做甚麼,或要賠錢,是否
我請對方直接到法院提民事訴訟,這件事才能有個結果呢?
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