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f (最輕的擁抱)
2014-05-28 14:57:48因為從行號轉成立公司
所以上網找一些比較正式的文件
找到這份"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
http://ppt.cc/lOwi
不太懂請問一下裡面
第13條、第14條
第十三條 離職期間競業禁止
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二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
甲方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惟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
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
補乙方生活。
第十四條 違反離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
乙方違反前一條之規定者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
改正時,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行支付甲
方新台幣五十萬做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未依前一條規定補貼乙
方生活費達一個月者,除應補給所積欠之補貼金外,視為甲方同
意乙方得不受前一條離職競業禁止之限制。
第13條的簡單意思是不是說,如果他(員工)因為離職後受竸業禁
止條約限制而找不到工作時,我(公司)要補貼他兩年期間的最低
薪資
= =???
第14條寫
我沒補貼他達一個月的薪水的時候,我需要補給他之外,
然後我可以同意他可以去做相關產業?
不好意思我理解能力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