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加盟業主(加盟總部)問我一個問題:加盟店衛生管理沒做好,消費者吃了拉肚子
,加盟業主(加盟總部)要不要負責?嗯,這的確是個有趣的問題。
或者換個更具體的問題:
今天一個買家透過不動產仲介加盟店業務員介紹,結果買到一個海砂屋,除了向業務員與
加盟店請求返還價金或損害賠償外,可不可以又向不動產仲介的加盟總部(加盟業主)請
求?
[一般人的邏輯]
如果用一般人的邏輯,認為加盟總部要負責的一方,大致上的理由是加盟店和直營店看起
來都一樣,而且消費者是因為這個品牌才去消費,根本不知道有加盟店和直營店的區別,
所以加盟業主要負責!
認為加盟總部不用負責的一方,就會主張加盟店和加盟總部是不同商業主體,加盟店不等
於加盟總部,為什麼加盟總部要為加盟店行為負責。
至於問到為什麼消費者或客戶最後連加盟總部一起告?很簡單,因為加盟總部資本和錢比
加盟店還多,而且加盟總部擔心傷及品牌,比較可以也願意掏出錢來。
[法院的邏輯]
我後來看了所有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關於這個問題的判決,大致上也是區分為贊成和反對
見解。
贊成的見解是從外部觀察,加盟業主既然授與加盟店使用其品牌,就可以認為加盟業主外
觀上有表示以代理權授與加盟店之行為。再者,加盟店於簽訂契約時,係使用加盟業主規
定使用之契約書,又以加盟業主之加盟店名義為之,外觀上讓消費者(客戶)合理相信加
盟店是加盟業主的代理人,因而認定加盟業主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
反對的見解則是品牌不等同公司名義,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其品牌,不代表加盟業主
應負授與代理權之表見代理責任。再者,加盟店與第三人簽約時,若名片、契約上均明確
載明加盟店的公司名稱而非加盟業主的公司名稱,屬加盟店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行為,
不可以認定為加盟店是加盟業主的代理人。
[消保官怎麼說]
以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新聞稿為例,消保官處理房仲業加盟店與消費者糾紛時,尤其是房仲
業加盟店經營不善或營業員有不法行為時,發現房仲業加盟店總部無責任擔當契約履行或
損害賠償責任。在經本府消保官調查後發現加盟店總部與加盟店簽訂加盟經營契約時,大
都約定排除加盟總部之責任,此舉造成消費者相信加盟總部透過廣告宣傳品牌價值,進而
產生消費關係但遭受損害權益時,然而實際上卻無法由該加盟總部負擔契約履行或損害賠
償責任,顯然造成消費者之誤解,進而有損消費者權益。
新北巿政府後來還開了一個座談會討論這個問題,結論是認為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與加盟
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此部分有賴將來修法方得解決。
新北巿政府後來發了北府法消字第1001832635號函:「要求房仲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書上
(包含要約書、斡旋書等一切須要消費者『簽名』之表單)清楚載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
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以使消費者瞭解房仲業加盟總部與加
盟店之法律關係,本府要求房仲業加盟總部必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通知府轄房仲業加盟
店於「顯著」方式公告「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
字樣,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將該文字加註於所有須要消費者「簽名」之契約上,以確保
消費者知悉及選擇的權利。」
那各位加盟業主或加盟店老闆,你們認為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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