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01上看到的
原文在此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447050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結論就是
1.uber不好
2.風險跟負擔都是uber司機在承擔 uber爽賺 計程車司機真的哭哭
3.實在不懂為啥這東西會紅到世界各國 一堆人前仆後繼的報名當快樂小白鼠......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agoda 那個案子應該會走行政訴訟程序吧,而UBER要課稅應該更難
: Uber如果不配合,國稅局應該很難掌握課稅資料XD
: : 推 mk2: 那ebay和淘寶你也要放下來一起看?支付寶和paypal相同. 02/29 11:51
: : → a9301040: 你上述兩個舉例不好,ebay和淘寶在境外銷售,營§4反面 02/29 12:03
: : 推 thismy: 我也不明白 為什麼ebay沒有人砲轟 ebay 的消費者也在台灣 02/29 12:05
: : → a9301040: 營業稅:銷售貨物人繳稅、進口人繳稅、勞務提供者繳稅 02/29 12:07
: : → a9301040: 在ebay買東西,如果是進口人是營業人,購賣者才要繳稅 02/29 12:08
: ebay及淘寶商家對台灣之銷售,依台灣稅法,銷售貨物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就如
: a 大所說為進口人,銷售勞務則是買受人自行申報繳納,並非不課稅
: 只是目前若進口貨物3000元以下不課稅、勞務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時難以稽徵是個漏洞
: 至於所得稅問題,在台無分支機構者,一般商品及標準化軟體視為一般國際貿易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當地註冊國家課稅,才不至於造成重複課稅
: 所以說ebay及淘寶商家跟一般傳統國外出口商出口到台灣,都賺台灣人的錢
: 課稅的規定沒有不同啊,只是因科技進步,以前賣給進口商,現在直接可以賣給消費者
: 以前是整批貨櫃進來,現在化整為零進口
: : → innominate: 你換個想法就很簡單了,如果ebay拍賣的是勞務呢? 02/29 12:43
: : → innominate: 比如說有人拍賣機場接送,那勞務提供者到底是誰? 02/29 12:44
: 其實如果外國企業有本事在台不設任何固定營業場所也能經營
: 國稅局本就無從著力,因為該外國企業不會變成納稅義務人
: 以國稅局這則問答為例 http://goo.gl/OJIdCd
: 「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
: 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發票。」
: 國外客戶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仍可指示國內甲公司銷售貨物給國內乙公司,
: 國稅局並未規範國外公司如何處理,也無從規範,國外公司並不用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 但當該國外企業在台有分公司時,若該營業行為與分公司有關聯,這時候爭議就產生了
: 如果國稅局只認金流來認定,那公司就太容易操作及規避了
: 當上述問答中貨物改為勞務時,其型態就接近UBER、AGODA的營運模式了
: 若UBER及AGODA若無需分支機構也能經營,國稅局也無可奈何(其他行政手段就不談了)
: : → thismy: 這些app 都是國外公司的 台灣人消費 政府怎不去搞? 03/01 01:27
: : → thismy: 滿滿的app 全在賺台灣的錢,怎麼不去課稅? 03/01 01:27
: 同前述,若國外公司無在台無營業場所,APP 的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勞務買受人
: 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時,稽徵成本過高,所以實務上課不太到
: 營所稅的部份APP應屬標準化軟體,視為一般國際貿易,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即使部份屬非標準化軟體的來源所得,理論上要按規定扣繳
: 問題是當買受人都是一般消費者時,並無法執行扣繳的動作
: 以FB為例,商業客戶允許扣繳20%稅款,非商業客戶則否
: 很多的國外公司就沒像FB這麼佛心了,都由當地廠商自行吸收這個扣繳稅款
: 前文列出AGODA案例係以較嚴格之標準來看UBER之案例
: 這是我們在評估稅務風險的習慣,並非定論
: 文末引一段財政部之新聞稿,正可說明其面對新的創業模式的無奈
: 財政部表示,海外訂房網業者未在台辦理營業登記,也沒有營業據點,理應向消費者課營
: 業稅,但消費者對稅法不熟悉,稽徵成本也高,因此研議參採歐盟或OECD國家作法,要求
: 國外銷售業者或指定國內代理人在台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