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finitiFX35 (Hear the Wind Sing)》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老闆
: 1.有四個股東 各出50萬
: 成立資本額200萬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中一人為負責人 執行公司業務 其餘三人為投資人
: 日後因資金不足 公司再貸款100萬
: 那是否等同於那三位投資人 也各有25萬的債務責任?
看你是以什麼名義去借
如果你用公司的名義去借錢
100萬就是公司的債務責任,與股東個人無關
(包括負責人本人他也沒有清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責任
你公司資本賠光光不夠還就倒閉
股東個人不會有更多的責任
除非你借錢時以個人名義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當然實務上
債主會要求負責人對這筆債務
以個人名義做連帶保證
: 2.是否有小型股份有限公司 也使用可轉債的概念
: 就是那三個股東各貸50萬給那個負責人
: 無股權 但有利息
: 見到公司營運漸好 可把債權轉股權?
: 再請各位前輩討論與指點 謝謝
可轉債就是債券
你沒有上市,沒有公開發行
依法是不能發行債券的
至於說以債作股
這是可以的,只要債主與股東都同意的話就可以
但是你說"那三個股東各貸50萬給那個負責人"
我推測你的意思
是你以個人名義向另外3個股東各借50萬?
然後你再以個人名義增資到公司 增資150萬元?
之後你的公司就是:
負責人股權200萬,其他ABC小股東各50萬 合計350萬的股本?
這樣的話 你個人要怎麼還錢給ABC三人
就與公司無關
完全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財務關係
兩造談妥就可以
用你手上的50萬股票抵還可以
學新北市議員一樣講好睡一次50萬也可以
只要兩造談妥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