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背景是這樣
A和B合作成立了一間商行
A為負責人 B私人債信不良推掉合夥
始終都是空口合約
行合夥之實質盈餘平均分配
對外都宣稱是合夥
也都有實際參與工作內容
薪資領一樣
由於兩年後迄今,B說有在還款(已和銀行協商過)
A覺得該簽合夥契約書確立關係
送了幾次都被挑三揀四的契約書
好不容易沒問題了
B就說他不簽私約
他說改營登成為合夥可以
他只簽會計要送申請的制式合約契約書
想請問
1.他拒簽,我可以要求他一定要簽嗎?
2.制式合約契約書(經發局的,無註明入夥 拆夥細節,出資增資細節也無)
請問我可以加上先前雙方沒問題的條文嗎?
3.若只有送交申請的那份契約書正本,我們留下影本,對以後佐證會有影響嗎?
抱歉,實在對他拒簽合夥的態度惱火,他擺明就是不想承擔共同責任。
可是A(我方)又暫時只能勸說他簽合夥協議書
謝謝大家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