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闆好 小弟剛出社會一年 有打算將一位認識老師的補習班頂下來
但本身存款不多 剛好今天又聽朋友說可以去申請青年創業貸款看看
但小弟上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的申請資格,其中有一項:
所經營之事業,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營業地址與稅籍設於本市,"且原始設立未超過6年"
不過這位老師的補習班已經設立超過10年了!!
想請問各位這樣是不是不符合資格!!?
當然小弟明天也會打電話過去勞工問問 不過有點心急 所以想先在這邊問問各位!!
非常感謝各位老闆的回答!!
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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