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最近跟前公司同事合夥設立公司,
但薪水核薪的部分,我覺得有點奇怪,想來問問大家的意見。
我和B、C、D先前是在同一家公司任職,
B是位居高位的管理主管;
C跟B同期進公司,也是掛主管職;
我跟D是差不多時期進公司,後來也晉升到與C差不多等級的主管職。
(但我們三個是分別執掌不同部門)
現在離職後要合夥設立公司,
股權分配為我:15%、B:50%、C:20%、D:15%。
為了要全職在合夥公司,所以要核薪;
B是提議要按照前公司的薪資來直接核薪…
(在前公司,如果我的薪資是N、B薪資是5N、C的薪資2.5N、D的應該跟我的差不多)
我自己是覺得這樣是否有點不公平?
如果大家都是合夥人,是否該核發差不多的薪資水平?
畢竟以股東來說,主要要看的應該是分紅?
不知道各位前輩對這方面是否能給點建議?
自己心裡是覺得有點不開心,這樣繼續合夥應該也只會以退出作為收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