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感謝大大們解疑惑】
甲乙兩方在大陸合夥小吃店,甲方是大股,甲方覺得店沒未來性決定頂讓or結束營業,乙方想賤價收購股份,價格談不攏,甲方就決定清算設備分錢,乙方也同意了
一、乙方的損失有1.設備賤價回收的差價2.房東的押金合約未滿拿不回來;相當於乙方要求賠償當初投資額全款(雙方另有糾紛參見二),甲方有義務賠償嗎?
二、乙方同意清算設備之前,甲方有答應賠償房東押金的部分,之後朋友告知押金是共同承擔虧損(乙方有欺詐之行為),甲方有義務賠房東押金的部分嗎?
合約上法律部分只有這條,雙方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