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該怎麼講,因為應該也不算是採購工作
我們是小公司,只是公司要買中秋節禮盒送給配合商家
這部份交給其中一位合夥人A(33%股)負責
而開出來的報價單是一盒500元,優惠的部份均寫無
我與另一位合夥人B(均33%)覺得怪怪的
以公司名義打電話查詢禮盒店家後發現一盒是300元,總差額一兩萬
我與B均是第一次做生意,也是第一次碰到這個問題,而合夥人A是我們原先的老闆
想問的是以採購來說多報似乎是常態的行為?
A的行為道義和法律上來說應該都站不住腳吧?
有點擔心怕直接攤牌會撕破臉,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
是應該要直接攤牌還是以暗示的方式讓以後這部份交給別人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