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7.23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摘要:
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
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申請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
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
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
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
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想請教是否有前輩有實際適用的經驗,
敝人一人公司登記在自家住宅,
營業項目為影像服務,
接案都在網路上執行,或line、ig上聯絡,
拍攝在外景或客戶地點;
業餘兼營網拍代訂(客人下單後再向廠商訂購後才從廠商處發貨)
自家除了小相機沒有存放其他東西,
大部分製作的硬體設備也會採取租賃器材方式,
我自己判斷應該符合條件,
但今天公布們說這個條件會有點嚴苛,
我的小相機需不需要消失自家一陣子?
想請教前人經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