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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殺熟客 更二審判媽媽嘴3老闆連帶賠兩子631萬元
高院更二審認為謝依涵殺人行為無從割裂,她從下藥之際就著手殺人計畫,認定是利用職
務上之機會,故意不法殺害陳進福。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店,並僱
用謝女擔任店長,與她有選任、指揮及監督關係,具有實質「僱傭關係」,是民法所規定
的「僱用人」。
更二審認為呂炳宏等3人未善盡監督及管理的注意義務,讓謝依涵有機會殺害陳進福,3人
又無法證明有盡注意義務,依法應與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經計算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後,更二審判4人應賠償陳進福的兩個兒子各315萬9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