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晚講對你也沒好處
因為店家搬遷算是大工程
對方要是一時找不到合適的點
或是無法一次搬光然後還要恢復原狀
雖然你手頭上有對方的押金
但變數可能會大到押金抵完都不夠用
如果你能提前半年或更久就講
而且註明房客能提早搬完就不算違約
哪時能點交租金就算到當天,
那對雙方都好
畢竟要"順利送走並非自己想搬走的房客"本來就不是簡單的事。
十之八九都會爛尾,因為沒有共識
只要相互理解
"房東想收回房子,另有他用。"
"租客想降低營業地點被迫搬遷的損失。"
那處理起來就會順利很多
不然等你三個月到期後過去看對方還沒開始搬或才剛開始搬你也沒辦法加速達成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