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ntbna.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6e4df9590a8346d2884ddc1e3c498f52&ewpt313UUID=16cbd9c1a6800000fbbe634251b5a929
一、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至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蓋的印章,法令上並無強制規定應有的格式。 二、
另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一)受領事由。(二)實收數額。(三)支付機關名稱。(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五)開立日期。 三、 您提供之收據如應記載事項皆已載明,屬合於規定之外來憑證,得交由政府機關據以辦理核銷。 四、 若有其他相關疑義,請撥打本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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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第1款:「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所詢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非屬前開規定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您如仍有疑義,請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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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抪s消息 稅務相關
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免用統一發票之商家未主動給予收據,或開立之收據未加蓋收據章及負責人私章,或收據章上未載有統一編號、負責人等資訊。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此與使用統一發票商號銷貨「應」給予統一發票不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法令對普通收據並無統一規定格式,且未規定普通收據須加蓋收據章或負責人私章,即取得之普通收據除有交易資料外,如有載明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即屬合法憑證。另如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者進貨,因其得免辦稅籍登記,不會有統一編號,所以,只要取得其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收據,皆是合法之憑證。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黃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300
更新日期:10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