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或修改《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
不強制交通號誌遠端燈面設置位置及不強制交通號誌近端燈面之設置。
在下可以拜託大家幫我一個忙
(我覺得我陳情真的力量太薄弱,無法說服他們,他們又那麼固執地詭辯,唉...)
拜託大家一起來連署(串連)吧!
請讓更多人知道這些問題(大家一起來重視並陳情這個問題吧):
(我說真的,台灣法律設計交通號誌的位置真的有問題)
圖片URL: http://goo.gl/siZ2hM
(希望將台灣交通號誌原先位置如圖中所示之藍桿撤除後,改換成圖中之紅桿。)← 法律
應視路口環境而應變其遠端燈面之設置位置,而並非強制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
而大部分十字路口還是以遠端右側(同向車道側)停紅燈時抬頭最為清楚,所以還是以設置
於遠端右側為佳(世界各國不管美加日韓澳紐新等國皆沒有規定號誌燈必須設置於何處,
但大部分「懸臂式」遠端號誌燈按慣例都是設置於同向車道側(對台灣而言是右側),“只
有台灣是法律「強制規定」設置於「遠端左側」”,這真是錯誤且不合理的設計。
(應該設在遠端右側才會讓大家看得清楚吧!!)
https://www.facebook.com/Trafficlightproposals
認同者記得到以上專頁幫我按讚及幫忙連署陳情喲。並讓更多人知道這個問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