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早上載女友上班後因還有半小時才上班打算去便利商店坐著打發時間
在某個路口時 突然衝出一台機車停在我正前方準備左轉 對方前輪有壓到黃網格
當下時速約50 來不及煞車就撞上了 都有受傷送急診
初判表對方原因是支道車(設讓路線)未停讓到幹道車先行
我是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準備
本來打算和解 但是對方有受內傷所以 弄到最近才打算和解
對方車子不打算修 但是想報價拿錢來貼到我這邊 對方只有強制險
但是又嫌車子報價太低 打算提告 要精神損失之類的
本來只要賠我一萬多的車損就可以了 結果現在超麻煩
變成我也必須要去提告了 可是有點不清楚
當初我有在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 請問這個就是驗傷單嗎??
若是的話可以直接拿去提告嗎? 因為爬文發現有分甲乙種驗傷單
需要先自費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