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去年,我騎機車。
為三線道,公車於最左側車道向內切入(占用了2線道)
我在最右側車道,因前方計程車減速欲停下,因此我減速往中線道超車(壓到白線),
公車是向內切入,轉彎(公車加速)欲直走的時候,與我發生擦撞,
公車加速離開後,我馬上摔倒(有受傷)。
依我當時的情況,公車是從我左後方突然竄出,因此我卡在計程車與公車之間的空間。
目前情況:
1.道路監視器有拍到,但因角度問題(我的車被公車擋住),
只拍到公車離開後我馬上摔倒的畫面。並未拍到真正碰撞點。
2.公車的行車記錄器,客運公司未校正,導致雖有行車記錄器,但卻抓不到畫面。
請問目前法規中,公車並未規定,行車記錄器(錄影的那種)是必備的嗎?
若對方仍堅持不賠償部分,最後須走法院,因無拍到碰撞點,
請問(業務)過失傷害是否有機會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