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早有輛汽車擦撞到我們的機車
機車上的我們均有受傷
車前方的面板以及左方腳踏板毀損
肇事責任經交通警察判定對方為100%責任
但我們約一週後才有辦法處理(因為必須去國外一趟)
之後我們希望求償醫藥費全額、機車修理費以及機車損失後的代步費用
但其實那台機車我們自己希望報銷然後買台新的
因為年份已久車體又撞壞成那樣再修也沒意義
所以想請問版友們
我們如果索賠合理修理費但沒有要修車的話?
程序上該怎麼做比較好?
因為據我所知保險公司理賠的話是不是都只能憑「收據」而無法憑「估價單」?
另外評估修理費的車行可以由我們來找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