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天我騎機車(在此前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上班時與一台賓士汽車發生擦撞
對方在雙黃線上迴轉,而我是直行車,當時我有受輕傷去醫院擦藥
一開始對方說我的修車費用他都會賠償,但當我送去估價車行(A車行,同事所介紹,我不
認識老闆)估價單出來的時候,他說因為有零件折舊的關係只肯賠償我部分金額。當時我
的老闆知道這件事後便自告奮勇要幫我向對方進行協調,最後的結果是對方要幫我把車子
牽到他所認識的車行做修理,而我礙於老闆的關係只得答應。
對方車行把機車做完修理後,將其牽到我公司,當時熱心的同事幫我在公司附近找了一間
車行(完全不認識)做檢查,那時該車行只看了外殼是否使用原廠殼,並未多做其他詳細的
檢查。
檢查結束後我就簽了和解書,但當下班後自己騎車子時發現好像狀態似乎與車禍發生前騎
起來的感覺不太一樣,於是當天晚上我便把機車牽到我認識的車行(B車行)做檢查,初步
檢查發現我機車的車架部分是歪掉的,車行老闆也有將我的車子與正常的機車的骨架長度
做測量,發現我車骨有往內縮2公分。
於是我隔天再打電話跟對方及對方車行做聯絡,表示我的車子尚未修理復原,對方稱他的
車行都是照著A車行所開出的估價單做維修,若是有沒檢查到也是我這裡的問題,不願意
再幫我做後續處理,並說若是無法接受就照法律程序走。
但當時和解書上面對方是寫要幫我把機車修理復原,並無安全之虞,既然是要幫我把車子
做修理復原,本就該是要回復到我出車禍前的狀態才對的吧?
我想詢問如果以和解書上面所寫的內容,若我提告會有優勢嗎?這樣是否算對方違反和解
書內容呢?
假設他說要修理復原的話,是否對方本來就應該要檢查我的車況有沒有完全處理好?還是
就像對方說的,他所謂的修理復原是照著當初A車行所估的去做修理,後面如果還是有其
他問題那我也只能自己吸收呢?
因為第一次發生這樣的事情,才會都還沒確定修好的狀態之下以為對方拿來我就不能拒絕
,於是簽了和解書...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