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日前出了車禍
對方機車,騎士受傷手腳挫傷,
我方汽車有車損,人沒事
我方有保丙式車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等
故車禍當下有報警並協助驗傷
修車辦理出險
初判分析表下來,為我方100%肇責
想和對方談和解,對方表示要完整就醫後再談
等到事發5個多月,要求談和解
開口要求車損,就診,休養時薪資,精神賠償,等等合計30萬
我的保險公司表示可以阿薩利的合計支付20萬
再拉扯及僵持一段過程後
若不和解對方表示當天就要提告
最後對方同意以25萬和解(我的保險公司出20萬,我個人再賠償對方5萬)
.....................end
請問各位版友...這樣的結果是否屬於合理????
(就我的觀點來講,雖然對方沒有傷得嚴重,有想撈一筆的感覺,
但是因為我的錯,為肇事主因,在我可以負擔的範圍內,避免留下刑事訴訟的紀錄
也省去之後訴訟跑法院的麻煩,還是願意賠償這5萬)
(但是有個癥結點不太明白,就是我有第三責任險,也在保額範圍內,為什麼保險沒有
辦法支付全部30萬??? 仍然須自費賠償對方的5萬,
這部分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看功力凹的嗎????)
有錯煩請指證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