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葉繼元,生理男性,因對性別及性別氣質之認同而蓄長髮。
遭以違反服儀規定為由連續記申誡、年終考績丙等,並遭免職。
經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奔走,所屬單位撤銷一支申誡,葉警而得復職。
因認為記過程序不當、服儀規定有違性別平等工作法,遂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訪影片:https://goo.gl/jMsTeT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17號
裁判書原文:https://goo.gl/zW4xSS
法官見解摘要:
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僅就被告作成
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是否違法乙節為審查,至前揭懲處既已確定,(中略)行政法院審查
之範圍,亦僅限於原告有無遭申誡17次之事實部分,至於構成申誡17次之內容事實,並非
行政法院審查之範是原告主張本件應審查構成申誡17次之原因事實,申誡17次有無違反性
平法、一事不二罰、比例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節,均非本件應審查之範圍。(中略)
則儀容重點要求事項有無違反性平法第7條規定之爭點,即毋庸審究。
◎白話:我們只確定評分及考績的過程形式上符合規定,至於記申誡的原因及程序是否合
理,不干我們的事。
===
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之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之要求,並未針對特定性別有特
定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自無性別歧視。且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之規範目的為「整
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
形象」,此與性平法之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尚屬有別,核無違反性平法之疑慮。
◎白話:(雖然不干我們的事但還是要嘴一下)因為是對男女各有不同儀容要求,而非只對
單一性別有要求,所以沒有違反性平法。而「儀容重點要求」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
法目的不同,所以不會違反。
*註:裁判書中未討論性平法條文要件。
===
覺得行政法官的邏輯和態度讓人很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