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owFrancois (喵法蘭)》之銘言:
: 畢竟人有性別區分是科學上客觀的事實,而現行民法親屬編裡一些條文用語是基於
: 異性婚姻所訂出來的,硬是套用在同志的婚姻中,難免格格不入,甚至發生法律上
: 的疑義。譬如在現行的異性戀婚姻中男性為夫,女性為妻;如果硬是要同志結婚時
: 決定誰夫誰妻,並登記於戶籍資料上,或許反而才是一種壓迫、不尊重當事人的意
: 願呢?
極端一點的類比
畢竟人有種族區分是科學上客觀的事實,而現行法律裡一些條文用語是基於亞利安人
所訂出來的,硬是套用在猶太人中,難免格格不入,甚至發生法律上的疑義。(別懷
疑,至今還有立基科學的種族研究,隨著時代演進也比一百年前更"科學")
世界上仍有很多地方的憲法法律有血緣種族區分,也能說係基於"自然客觀"的"事實"
或歷史文化社會等因素。也能說有的區分只是基於事實、但法律規範相同,沒有種族
優劣之分,只需要考量此區分目的為何、手段是否合憲云云。但這裡的「科學」「自
然」「客觀」「歷史文化社會」,是這麼理所當然嗎?然若主張取消血緣區分論者,
若法律效果相同、手段目的也合憲,又哪裡沒有合理性?
現代意義下的「科學」約只是歐洲十九世紀的產物,近代世界以前歐洲以外地區也不
存在現代意義下的科學概念。「客觀」嘛,看你是自然論者還是黑格爾式的客觀?
社會運動日趨專業化的問題,似乎缺乏法學圈背景的人沒有參與討論、表達意見的餘
地。但似乎往往那個其實也說不出為什麼「必然」所以然著,背後也有其意識型態作
崇?
我之所以覺得您支持同性另立專法,係因為您在血緣親權論題上所採取的論證依據(
科學/自然/歷史/合憲),和保守派一模一樣。比如川普最近才說性別區分是自然
當然,取消各種美國跨運在建制上的成果;護家盟也常說基於男女自然客觀歷史云云
,不眼熟嗎?也有西方國家採用過異同性婚姻分立、但規範完全相同(也主張沒有帶
有產生優劣的感覺)。我笨拙無法區分您主張婚姻另立和血緣親權是兩回事,是基於
科學自然歷史合憲還是您個人的主觀偏好?(事實上在取消區分論者的法律操作上,
也確實會重新全面檢討夫/妻或生父母、養父母的法律用語的必要性而而一併修正。)
所以這裡是,如果論證和立基完全一樣,在具體法律操作各種層面上(另立專法?修
原法但保留性別區分之修辭或規範?婚姻及親權要同一或差異原則?親權綁定係依據
婚姻/血緣/生母的優先順位?等),是否並無「必然」而是反映各種立法者的主觀
偏好?若是,在民主社會,這些不都是各種權力爭奪的政治空間?
很多人都知道1930年至今的民法親屬篇其實沒有明文規範限一男一女、但充滿異性戀
預設。既然談民初史,不妨同時也看看當时的人也在討論多夫多妻、無夫無妻或從康
有為到1920年代無政府主義者熱烈討論的毀家滅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