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請板友幫忙解釋
先引用一下規定原文
男性想變更性別為女性,應檢附文件為:
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
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依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
※於國外進行性別重建手術,須檢附國內醫療機構依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無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手術證明文件。(依內政部106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1
0604286562號函)
我預計會在日本拿兩份精神證明後在泰國進行手術。
手術本身是要認證是能夠理解,
至於精神證明,當兵心測不能用是知道,但也因為真的很忙也沒辦法長時間在台灣看醫師
到時候手術都做完了,這兩份證明不知道能不能用
還是切都切了還是必須在台灣跑精神證明?
不好意思打擾了,麻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