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台商從德國搭國泰航空,經香港轉機返台。飛抵香港後,發現轉機時間還有三個
多小時,就前往轉機櫃檯,希望能換早一點的班機飛回台北。辦理的過程並不順利,甚至
引起爭執,旅客已在機上熬了十幾個小時才到香港,希望早點返台休息而不果,回過頭去
向同行的人抱怨,並用了口頭禪「FXXX」。
不料因此大禍臨頭,櫃台職員以受辱理由,提出控告並招警。前後來了三批共八個員
警,來處理這件對轉機規定的小爭執。國泰航空要求台商道歉,台商認為他是50萬里會員
,未獲應有禮遇及合理處理轉換班機事宜,並且他出言不遜,也不是針對特定人,而拒絕
道歉。
結果是台商被警察帶上車去到警局。做成紀錄後,要求台商次日(那時才上午)去九龍
法庭應訊。此時台商的機票已被鎖定,註明係警察事件(Police case),等於被限制出境
,只得自理住宿,次日前往法庭。法官見到面,只問是否認罪「Guilty or Not Guilty」
,台商認為沒有給他說明機會,只能答不認罪。法官叫台商在一旁坐,過了半小時,再問
一次是否認罪,但說明如不認罪,要在香港等三星期,待正式開庭審理。如認罪,罰港幣
500元,即可離境,台商無奈,只有繳款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