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家教派遣公司的違約金部分
占一年薪資的九成是合理的嗎
是可以商議的嗎
(尚未簽約)
因為有太多疑點:
1.「甲方負責提供李太太家教工作機會給乙方」
》正常來說會寫全名吧?
2. 甲方有權終止僱用的原因:「禁止私下向家長收錢」「派遣結束後一年,不能私下接
同個家長案件」之外,「教學效率低落,學生無法獲得有效的學習成果」
》我覺得形容詞這樣敘述也太抽象,豈不是能亂扣帽子...
3. 「乙方違約經甲方查證屬實,乙需賠償甲-萬元整」「這份同意書由甲方管理及解釋」
我猜是地方的派遣公司
並無全國性案件
我是還沒遇過
要單一案件違約金的媒合公司
後續也滿怪的
說要用line約家長試教
截圖說家長已讀不回
但對象寫「王先生」...
有點懷疑是不是因為沒簽不幫忙介紹
(或真的靠賺違約金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