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615 ()》之銘言:
: ※ 引述《aminyoyo (幸福了 然後呢)》之銘言:
(略)
: 我覺得你擔心太多了,像工作需久站這些你可以直接和公司說你無法,還有就是他給你一
: 定不會投的公司,你沒和他反映你不要嗎?通常是不會強迫,工作是自己的沒有人可以強
: 迫誰一定要去做,難到就服員會替你對那份工作負責嗎?再者,沒有規定公司在未滿三個
: 資遣勞工可以不用開證明,如果有的話請洽當地勞工局反映。
: 如果還有什麼問題,歡迎寫信給我
謝謝你的回文
關於公司都會在面試錄取前都會明白告知"試用期",相信大多數人都知道這個東西
有的公司甚至會要求試用期期間不能列入年資計算(應算是少數傳統產業或小公司會這樣)
並且試用期內不可享有公司任何績效獎金和福利(就算試用期內薪資有扣掉福利金)
而薪水也會比正試薪水低個幾千(1000~5000不等)
試用期有一週~半年不等,依各公司"規定"
通常試用期的共通條件就是,公司可以"不適任"為理由終止契約,
且不需支付資遣費或提前多久告知(有的會明文規定有的是口頭)
其實這部份如果政府機關"願意"向企業謹謓的了解,應該能得知這些消息
但基於勞工多少能體會公司需多花時間人力去教育或交接工作給新人
所以多數都能接受公司這樣的規定,所以比較不會去反應"試用期"的問題
相同如果因為錄取後試用期內公司發現受僱者懷孕,會考慮以不適任理由解僱
這也是滿常見的~~
甚至是滿三個月時公司詢問去留意願(有的公司會簽一份正式契約),
若此時告知懷孕,公司就會以不適任理由告知受僱者無法正式錄用
若有交接問題還會要求多留一週,沒有的話就會是當天是在職最後一天
所以與其讓需要為家計而吃悶虧的勞工小金魚去檢舉公司企業的大白鯊
還是建議政府機關能多關照公司企業是否有符合勞基法規定走向
畢竟政府積極企業也會為了省麻煩了盡量減少對勞工的不合理(就算iso和個資法)
不過這只是基層勞工的小小聲音,希望有朝一日能被政府和企業聽見 (遠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