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農曆過年的前一週,我提出了育嬰假的申請,期間是3月到8月,
新任總經理完全樂觀其成,只是立刻指示本組組長和手中已有的口袋
名單人選聯絡,商定新人報到日期。
沒有研究過育嬰假的人可能會覺得這是不是有違法,但我仔細研究許
久,還真的找不出違法的地方。你要請就讓你請,其實我真的也不清
楚為什麼有些公司會不讓員工請,是腦袋有洞還是什麼或者就是不想
給資遣費,但如果是大公司理論上應該不會,如3M。因為請育嬰假公
司完全不用負擔成本(育嬰假期間員工的勞保是暫停投保,公司不用負
擔,所以有年資中斷的問題),你就比照這個人如同離職般,開始尋找
新人,到時候如果對方育嬰假結束前找到人,就可以用沒有適當職務,
給資遣費(是的,法條有規定這是可以的),既合乎法令也不會鬧出什麼
事。如果真的還沒找到人,那就繼續回來工作,進可攻,退可守。
2019 年 8 月 5 日,人資打來問我有沒有要延長育嬰假?我說我現在
回得去嗎?「嗯…現在沒有位置。」「喔,那我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隔沒幾天,勞動局打來請我做問卷,聽到我說我被資遣,有問說要不要
提出申訴,我是不曉得提申訴是可以幹嘛。不過問卷裡有一段就是說現
在男性請育嬰假的比例還是比較低……然後給一些選項說有什麼可以幫
助提升這個比例…,我是選了其他:請了就沒工作,誰會請啊?!